|
雖無法查明“食用油”是否系利用“地溝油”生產(chǎn)、加工,但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明知該“食用油”來源可疑而予以銷售的,應根據(jù)不同情形分別處理。如果經(jīng)鑒定,檢出有毒、有害成分的,依照刑法第144條的規(guī)定追究刑責;如果屬于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,依照刑法第143條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責,最高可判無期;如果屬于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、以不合格產(chǎn)品冒充合格產(chǎn)品或者假冒注冊商標,構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第140條銷售偽劣產(chǎn)品罪或者第213條假冒注冊商標罪、第214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責任,最高可判無期。 ; Y) G" \- I; J' d
6 v* R4 X) \4 n
|
|